10月20日,资本邦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当前万能险的经营行为,近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涉及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公开披露、监督管理等十大方面。
为强化万能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办法》明确,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能低于五年,险企能够最终靠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为防范此前万能险资产“短线长配”所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资金运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一是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能低于账户价值的5%;二是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别的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允许超出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允许超出账户价值的10%。
在万能险销售环节,《办法》强调,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应向投保人告知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体现产保险属性,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别的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等行为。
而如果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渠道进行的销售,应在代理或合作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出单管理、销售行为、收付费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符合有关要求。保险公司不可以通过无合法资质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万能险,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此外,《办法》还新增了特别储备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其权益属于保单持有人。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业内人士分析称,总体看,《办法》不会对万能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司的万能险产品期限都在5年以上,符合《办法》要求,个别期限低于5年的公司,实施时会给予一定过渡期。(邹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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